亲生父亲强奸女儿之犯罪学分析 案例: 曾军41岁,脾气暴躁,经常与妻子吵架,妻子郭清华长期在外打工。曾军趁妻子不在家以长个子快为借口诱骗、胁迫未满14岁的长女曾小玉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女儿不准告诉别人,性侵女儿一年多。妻子打工回家后发现异常,女儿才向母亲哭诉父亲的蹂躏,郭清华遂带女儿报警。 从加害人和被害人两方面进行基于犯罪互动的犯罪形态学分析: 1)被害关系 被害人曾小玉第一次被父亲强奸时,她是在完全不情愿情况下直面加害行为,是在最大程度上对犯罪侵害的消极服从,应属于被迫被害关系。从犯罪性上分析,曾军是恶意犯罪,具有明显的反伦理性犯罪和一定程度上反秩序性的准社会犯罪,累积危险与结果及人的犯罪危险组合。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曾军与妻子关系不太融洽且妻子长期在外,情爱方面不能得到满足,可能存在性心理不适的问题,导致他对孩子的愤怒和性欲方面叠加,从而将性指向自己的亲生女儿。同时据研究女孩子在9—13岁时对父亲充满依恋和信赖的感情,最易轻信大人,上当受骗。而且孩子也很难告发父亲,因为一旦惩处父亲,家庭会崩溃,孩子也会受到伤害,孩子的羞耻也将为世人所知。正是由于女儿对父亲的权威、暴力威胁不敢反抗,出于羞耻感不敢举报父亲的恶行,也使得曾军得以长期性侵女儿。这反映了受害人对犯罪行为有强化的作用。 2)行为类型 曾军通过暴力手段强奸处于劣势的女儿的行为属强暴力犯罪,被舆论称为“兽行”。这也反映了暴力犯罪的特性,最大程度上表现出人性的泯灭,最大的程度上再现了原始的野蛮时代人类行为中动物性的一面。曾军对未满14岁女儿的性侵对其女儿的身心更是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3)加害地位 优势犯罪。曾军作为父亲,而且是在母亲长期不在家女儿幼小的家庭中的父亲,对女儿实施强奸行为具有条件上的优势。而且因为生育、教育、抚养、赡养等关系形成父亲-女儿身份地位差异,在母亲外出打工只留下三个未成年的女儿和父亲的家庭情景下,曾军具有身份上作为父亲的权威优势又有便于作案的环境优势,这是与普通强奸犯不同的地方。根据我对一些父亲性侵女儿的案例的分析,发现在这种家庭中,夫妻一般不和或母亲比较懦弱。当然,在伦理道德上,本应该是尽保护女儿健康成长义务的父亲角色转变为侵害女儿的罪犯,连父亲都不能信任,有些受害者会变得无端猜疑和自暴自弃,这比其他犯罪具有更大的当谴责性,。 参考文献: 1. 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00498c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