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市现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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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义市现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用范围 第二条使用现金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订货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采用支票支付起点元以下的;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自行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库存现金标准

第三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用户公司天(如35天)日常零星支出为标准。 第四条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按营业额核定标准,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第四章现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不论何种来源总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当于当日呈缴本开户银行。

第六条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七条严苛审查订货物品化整为零,在支付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帐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章现金帐目

第九条财务部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条不许用不能合乎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许谎报用途骗取现金,不许将公司总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取走银行,不许留存帐外公帐、私设小金库。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凡远远超过规定范围、限额采用现金,用不能合乎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核准卢戈韦现金,私设小金库,捏造用途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与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十三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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