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 案号:(2021)深国仲受X号 被申请人:B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仲裁庭: 河南MT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现结合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B公司4号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已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涉案工程于2016年3月30日已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在2020年7月进行结算,且质保期于2018.12.14早已届满,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工程价款2646786元。 三、双方结算后,对其中部分工程款1553165元虽然签订了《抵房团购协议》,但被申请人并未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开具购房款收据,也未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抵房协议第3条约定的抵房手续未完成,不能视为工程款已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对于该协议涉及的1553165元工程款仍具有付款义务。 四、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质量保修到期工程验收单》及证据8《顾客意见表》的内容足以证明,质保期内(2016.12.14——2018.12.14)申请 1 申请人:A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 案号:(2021)深国仲受X号 被申请人:B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人已按照双方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约定完成全部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而被申请人所提交的维修通知函等时间均为2019年之后,早已超出质保期限,不能证明维修事宜与申请人施工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对此不承担维修义务或费用,被申请人无权扣除质保金。 1、证据6《质量保修到期工程验收单》,该验收单“验收部门意见”栏显示:“质保期为2016.12.14——2018.12.14,两年质保期已到,符合申请要求。质保期内第三方单位维修一次”并有被申请人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验收情况说明”一栏显示:“截至2020年7月15日集团检查消防系统问题项目已由原施工单位全部完成整改,验收合格,系统运行正常”并有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2、证据8《顾客意见表》显示:被申请人对涉案工程评定记录为“安装过程中与甲方配合良好,并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系统运行正常,售后服务良好。”并加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 五、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依据: 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关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后1个月内,甲方付至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之日起算满贰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2 申请人:A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 案号:(2021)深国仲受X号 被申请人:B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14日质保期满两年,2020年7月14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因双方达成结算协议时质保期早已届满,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全部工程款。故利息计算如下: 以欠付工程款2646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即合同8.4条约定双方签署结算协议后一个月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六、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57942元,并因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92205.68元(包括案件代理费80677元、保全费5000 元、 保险费2789.24元、交通费2905元、住宿费684.44元、邮寄费150元),依照《SZ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 综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程款26467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SZ国际仲裁院 河南MT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31e1b9bc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