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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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国资发[2006]62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国资委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沈国资发〔2006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的对国有产权负有相关责任的代表,具 1 / 3








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指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副董事长和董事长; (三)由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推荐的外部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产权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董事的任职条件:

1.熟悉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作风严谨;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法律、财务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确认的中级以上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 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6.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外部董事除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是法律、经济、财会、企业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专家; 2.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3.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三年内未曾在企业及关联企业任职和持有股权; 2 / 3










(三)董事长或副董事长除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

2.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驾驭全局能力; 3.有相应岗位工作经历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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