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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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沈建发[2016]268 【发布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建发[2016]268 201610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沈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 1 / 2










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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