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产投资管理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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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投资管理制度



保利地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

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

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

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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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

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

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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