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的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1.盈余分配的要求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指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集体、成员及所有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合作社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搞好盈余分配工作。 合作社在进行盈余分配前,首先应编制盈余分配方案,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盈余分配方案必须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其次,应做好分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有关财产,结清有关账目,以保证分配及时兑现,确保分配工作的顺利完成。 2.盈余分配的顺序 合作社的可供分配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上年亏损。主要是弥补上年亏损额。 (2)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3)提取应付盈余返还。盈余返还部分是指在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可供当年成员分配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利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提取剩余盈余返还。扣除上述各项后的盈余可按“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为成员应享有的“剩余盈余返还金额”量化到成员进行分配。 3.盈余分配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盈余的分配情况,合作社应设置“盈余分配”账户,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按规定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科目。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cfd27583d049649a6658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