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修订2020 年2月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管理,规范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1. 设立传染病管理疫情报告领导小组和执行疫情专职人员,负责本院传染病管理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2. 执行报告的医务人员和检验、放射等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自觉、认真地执行本制度。 3. 责任疫情报告人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H7N9禽流感、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传染病管理疫情报告领导小组和执行疫情报告专职人员报告,同时在医院内网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执行疫情报告专职人员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丙类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及时在内网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执行疫情报告专职人员对报卡进行审核后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 执行首诊负责制,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内网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项目要齐全。病人住址要具体到门牌号,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要规范,如实填写、不能缺项或更改日期、诊断。如实填写发病日期和就诊日期,14岁以下患者加写家长姓名和电话号码。 5. 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按照新的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6. 对十四周岁以下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疾病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由公卫科电话报告疾控相关部门。 7. 公共卫生科定期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漏报、误报、迟报等现象按医院规定的奖惩制度执行。 **区人民医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3f275226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