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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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详见传染病报告卡)

4、由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和非法定报告传染病,24小时以内上报;AFP(急性弛缓性麻痹)于4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其它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影像科、实验室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责任医生。

7、对已报告患者诊断变更、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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