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对山东省审计局关于对建鲁发(91)355号文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2]116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2.05.06 【实施日期】1992.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对山东省审计局关于对建鲁发 (91)355号文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审法发〔1992〕116号) 山东省审计局: 你局鲁审综字〔1992〕45号《关于对建鲁发(91)355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可分为应经建行结算和不经建行结算两类。经不经建行结算的建设工程造价发生的纠纷,法院可委托同级建行鉴定造价;对应经建行结算的工程造价,在建行例行审查后发生了纠纷,建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法院不应当委托其鉴定。因此,建鲁发(91)355号文关于“一律委托同级建设银行办理”的规定是不妥的。关于 1 / 2 “省建设银行的鉴定结论为终审鉴定”的规定也是不妥的。因为,如果省建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则省建行既是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又是终审鉴定单位,当事人有异议也不能复审,只能服从,而且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80a4ae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