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中国北京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 过程 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中日联合声明》中写明“两国同意进行以缔结友好和平条约为目的的谈判”,该缔约谈判在1975年1月开始。但是迫于苏联的强大军事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放缓推进改善日中关系的进程,谈判久未能取得突破。1975年10月,日本众议院议员小坂善太郎访华,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表明“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缔约谈判的关键,如果日本国内感到为难,可以适当推迟缔约,但不应该从《共同声明》的立场后退。 1978年7月,谈判在中国北京重启,经过密集的16次事物级谈判,终于达成了友好和平条约的共识。同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安徽厅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了条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了条约。 10月22日至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正式访问日本,并且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交换仪式,受到日本福田赳夫政府和民间的热烈欢迎和隆重接待。10月23日,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在首相官邸举行。黄华和园田直用代表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毛笔签字,然后交换文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 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影响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中日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至今“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之一(此条约和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和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条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共同声明》的原则,为中日两国全面友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 将反对霸权主义写入条约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中日两国各自约束自己,不在亚太地区和其它地区谋取霸权,同时也反对其它国家谋取霸权。中日两国这一联合姿态对当时苏联的扩张是一次有力的打击。 当时邓小平访日时曾经强调中日间要“子子孙孙、世世代代友好”,而昭和天皇也表示“在两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一度发生过不幸的事情,但正如您所说的,那已成为过去。两国之间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这实在是件好事情,今后两国要永远和平友好下去。”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赳夫也说:“这种事情是绝不能让它重演的。这次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正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而相互宣誓。” 邓小平对于条约有这样评价: 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7ee949e518964bcf847c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