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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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园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园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

3、幼儿园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4、凡本园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幼儿园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幼儿园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园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园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园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园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园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园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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