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的暂行规定-2015修订版-发文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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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的暂行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教育、引导受处分学生深刻认识并自觉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因各种违纪行为而受到处分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处分解除的基本条件

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后,能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校期间再未受过其它处分。

第四条 学生受到处分满一年后,符合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

1科学生考取本科、科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毕业时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的(以就业协议书或招考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证明材料为准)

3、毕业前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志愿申请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已确认被招录的 (以招录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证明材料为准)

4毕业时被国企(由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大型上市公司录用且已经签订网上就业协议或省外就业三方协议书的(以网签的就业协议书或纸质版三方协议书为准,同时需省级或相当于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比赛、竞赛并获得等级奖项者(以比赛或竞赛官方组织者颁发的荣誉证书为准);优秀奖、入围奖、鼓励奖、成功参赛奖不在此列。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并取得县级及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突出


成绩者(以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参加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获得省级荣誉称号(以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为准)

7、在中文核心期刊上(非增刊)、外文期刊(被SCI、EI、ISTP等收录)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以论文发表的期刊原件为准)期刊名称参考学校社科处、科技处认定的核心期刊库。

8、获得国家级科技发明专利、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的(以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证书原件为准);其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资格等级需达到三级及以上(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9、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经研究可以解除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三)毕业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者;

(四)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五)群殴事件的参与者,影响恶劣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使用手机作弊、替考等方式违纪而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六条 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经党总支书记签字后,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处分解除后,处分文件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6月起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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