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厦府[2006]20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5 【实施日期】200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6〕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和《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与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海域区位、海域级别、用海类型、海域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 2 / 3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采取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适时修订。 第八条 对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核算的数额。 第九条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50﹪计征。 临时用海按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00b988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