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厦府[1999]综14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03 【实施日期】1999.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9)综144号 1999年12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1 / 3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在国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行投资、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全市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定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指导、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三)收缴投资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四)组织编报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 (五)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单位应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所属境外投资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 3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实行资本金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 第六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ffd305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