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3〕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 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89d6a2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