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嘉运政罚〔2022〕0618)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2〕0618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6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33091969015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860000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8661000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866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3.07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韩少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27 1 / 2 处罚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称 行政处罚决定嘉运政罚〔2022〕0618 书文号 被处罚韩少将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日14时56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公路***方向K149+300米处对皖KL7953/浙DA747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韩少将,车辆所有人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月7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郑立江、刘晓峰承办此案。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韩少将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影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韩少将身份证影印件、违法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结影印件、执法过程全记录等相关证据。 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韩少将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2022-03-07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319ef7c4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