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关于快播“技术无罪” 关于快播案,王欣一方坚持“技术无罪”的说辞,他们认为快播的网络视频服务客观上并不在传播了淫秽视频。快播本身不提供播放资源,资源是快播用户从其他网站下载的,用户用快播播放淫秽视频和快播没关系,所以快播无罪。这就是网络上所传的“菜刀理论”,也就是持刀杀人有罪,菜刀无罪。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甚至把这一理论上升到了更加高的高度,他提出此案件拥有更大的意义,那就是如果我们能够预先得知某种技术推广后,可能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那么相关的部门应当提前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与标准,提高门槛、进行限制,而不能单纯的责怪技术提供方。 也许,快播客观上为传播淫秽视频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帮助。但是,仅这一点能否定罪快播呢?当然不是,因为快播作为一个播放平台,在传播时没有明知这一要素(即不明知或无法明知),是无法对其定罪量刑的。刑法中相当一部分入罪构成对行为人主观明知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其实,很多互联网平台都秉持类似看法。通行多年的避风港原则,是这一普遍看法的思想内核。“开放平台”成为很多公司逃避责任的理由与借口。其实从官方角度看,是部分认可避风港原则的,假货、盗版、侵权等行为客观上在这一原则中与企业自身权益一同受到保护,但这一次快播已经让人无法容忍,因为它触碰了网络淫秽内容这一底线。 “技术无罪”本身没有错,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是技术是否有罪这个问题,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快播案的抗辩词。技术本身需要保护与发展,然而利用发展技术来逃避责任的行为需要严令禁止与打击,“技术无罪”不应成为任何人的避风港。 美国Napster案”,说明互联网时代P2P技术,Napster、快播这类公司实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非产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内容是有“持续性控制”的,所以,他们应该为侵权行为负责。快播案中一直在讨论P2P的技术与缓存技术等技术的适用合法性问题,其实真正应该讨论的问题在于快播作为一个网络提供者在主观心态上是否存在对传播淫秽视频、信息的知情与放任,这也就是刑法规定中的“间接故意”问题。所以,快播案本身的争议点就在于快播公司如何使用了这些技术,而不在于这些技术是否违法。从庭审记录和现有证据来看,快播公司利用P2P技术为幌子,实际是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服务,在向用户“暗示”或“鼓励”非法资源。然后,借用庞大的浏览量和用户数,以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快播本身已经超越了DVD播放器,集合资源搜索、推荐等功能为一身,对注册用户、推荐资源、缓存资源、传播信息等相关信息具有明确的控制权,因此需要对企业行为负责。 快播用流媒体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兼容所有视频格式,对调阅达到一定次数的视频形成热点,自动缓存到服务器上,这看上去是技术问题,其实这一系列技术实现过程中隐含着对淫秽视频的放任。快播的技术支持与运行模式令其迅速成为淫秽视频发布者最为钟情的平台,并在几年间成就了快播聚集3亿用户的数据,快播的上位基础本来就是值得推敲的。色情网站、淫秽视频在我国是被封杀的,快播的出现显然填补了某些人的空白,适用快播服务平台可以在不下载的情况下很流畅的在线观看淫秽视频,这是其他播放资源无法相比的,所以愿意分享淫秽视频的用户特别青睐快播的平台。快播为那些分享淫秽视频的用户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这一点是案件的事实基础,也是不能抹杀的客观事实。那么,问题只剩快播和王欣等人是否明知快播平台有大量淫秽视频缓存和传播的情况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从快播那到处充斥色情广告的播放页面以及大量适用快播软件播放的色情网站就可见一斑。而且,快播与很多色情网站的利润绑定在一起。快播的技术创新造就大量的用户需求和使用,快播盈利的迅速发展壮大与其能够方便观看大量淫秽信息是分不开的。 技术固然无罪,但是利用技术危害社会就有罪。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就具备了传播淫秽物品的间接故意。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思路,快播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其明知自身平台存在大量淫秽信息也并不监管,还以此盈利,因此,从法律上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没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ebf2cddf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