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幢号等编号规则的通知 各科、所、站、窗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配合做好商品房网上预 (销 )售和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房产测量规 范》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将房屋幢号、房号的编号规则规范如下: 一、房屋幢号、 房号编制坚持 “尊重历史、 保持相对稳定、 方便查找、 预留空号、 规范统一” 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2、幢号、房号、楼房号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 3、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 二、幢号编号规则 1、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单独划为一幢,编列唯一幢号。 2、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东)到右(西),从前(北)到后(南),用数字1、2、3…… 顺序按S形编号。根据规划、设计的需要,对整幢楼中不同用途的部分, 可在总幢号下以 A、 B、 C……段或文字对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说明。为体现某种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汉字命名的 各幢房产,应在字母或汉字后加注数字编排的幢号。 所谓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 一个地 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3、 群楼、塔楼等底下几层为商业、其上各层为办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筑,如设计为结 构上无法分割,并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验收的,该群楼、塔楼应作为一幢房屋,编列唯一 幢号。分期施工、分期验收的房屋,结构上互相独立,则应分别编号。 4、 同一公司 (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小区划分不同“园区”等类别的,原则上小区内各幢房 屋应分别编列不同的幢号,各“园区” 之间尽量不重复使用同一幢号,如确实需要编列相同 幢号的,为符合房屋登记的需要,则该小区内各“园区”将划分为不同的丘,以示区别。 5、 规划确定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用车库,不专属一幢房屋的,应按整个小区内房产的编号 顺序单独编列。 6、 房屋合并或分割需重新编列幢号的,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房屋部 分拆除,原幢号不变;新建的按丘内最大的幢号续编或预留空幢号编列。 三、房号编号规则 1 、格式:单元号 -套房号,如 2 单元 301 室,应写成“ 2-301 ”;如无单元号,则套房号直接 作为房号。套房号由楼层号和户号组成。 2、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1) 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地上层的层数最大取 即B1、B2、B3……B9顺序编号。 (2) 行, 02、03……99顺序编列。 (3) 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 号,第二、三数代表户号,如 101、 102等;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 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 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1001、 1002等,以此类推。 结合规划报建平面图, 按1、2、3……99顺序编列。 3、 立地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各户的房号,因以户为单位,房号直接由户号组成。房号的 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其中户号应结合规划报建平面图, 按01、 各楼层必须按规划报建图2位数,用自然数 1、 10 米间距留一个号。 。 2、 3……99顺序编号;地下层的层数最大取 1位数,并在层数前加“ B ”(“ B ”代表地下层), 1 / 2 4、 复式(跃层)套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每套复式 (跃层)单元以其主入口所在层按单 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0bcc09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