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佚 名 【期刊名称】《上海财税》 【年(卷),期】1998(000)005 【摘 要】日前,上海市财政局以沪财基[1998]4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文),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现解答如下:一、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基建拨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生产企业投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基建贷转存的利息收入,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新的规定,作冲减待摊投资处理。对1991年预算拨款存入银行发生的利息,仍按原规定,视作其他拨款处理,列八年度决算,不再调整。二、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属于用财政性资金及财政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关于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 [J], 企财二处 2.关于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续) [J], 企财二处 3.关于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 [J], 4.关于本市开展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J], 5.关于本市外贸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40c45a5b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