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每一个共青团员在享受组织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在共青团组织内,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一致的,行使团员正当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损害共青团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履行团员的义务,应从保护团员的权利利益出发,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用自己的行动保证团组织的纯洁性和生命力是每个团员的光荣职责。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团章规定,各级团的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共青团组织认真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确保党对团的政治领导,以及团的系统领导的顺利实现,确保共青团的指导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团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都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这一规定是团内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各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对于各级团委贯彻团的决议、完成团的任务的情况和提出的工作目标进行审议和监督,以保证团的工作顺利开展。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只有在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才能培养团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集中集体的智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必须把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才能使每个委员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重大事情集体领导,具体工作各负其责,提高团的工作的决策水平和团干部独立工作的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6ffed428ea81c758f578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