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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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员的奖励与处分

一、对团员的奖励 1.对团员进行奖励的形式 根据《团章》规定: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团员的奖励可分为两类:

通过表扬和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2.对团员进行奖励必须经过的程序

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校团委批准决定,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的,还必须经校党总支审查同意。

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校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

二、对团员的处分 1.对团员进行处分的形式 根据《团章》规定: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享有和一般团员相同的权利。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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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出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将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团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开除团籍。

2.对团员进行处分必须遵守的规定

《团章》规定,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1)无论给与团员何种处分,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团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凡是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都无权决定处分团员。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

(2)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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