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性质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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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及返还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定婚。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 1、彩礼的目的及性质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彩礼的性质可以认定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合同:彩礼的给付是一种赠与性质的合同,但是该赠与是附条件的:以将来赠与方和受赠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所以当所附条件未能实际履行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2、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与彩礼的性质结合来分析,上述规定第一项可以看做赠与条件从未实现;第二项则表明仅具备了所附条件的形式要件而无实质要件,可视为赠与条件未成就;第三项则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即使赠与条件实质成就,但是在解除该条件时,因为赠与导致赠与方生活困难的,赠与方亦可撤销赠与并请求受赠方返还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亦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3、彩礼返还范围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不是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返还彩礼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以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根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彩礼原则上不必返还,只有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才能获得支持。

第二,婚前给付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的,给付人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须以离婚为前提。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第三,给付与收受彩礼的当事人所在地存在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民间习俗,否则就谈不上给付彩礼,当事人之间给付的财产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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