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物品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使用要求 2009-07-01 21:51:47| 分类: 工作狂人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自4月1日起启用。从近段时间的我队民警使用情况看,还存在问题,为了规范使用新文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返还物品凭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返还被扣车辆、证件时使用的文书。 1、强制措施凭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凭据,当事人联不用收回。所扣留的车、证在返还时应当使用《返还物品凭证》。 2、《返还物品凭证》由当场返还民警制作,并交由当事人或代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网上办理行政案件时,还未返还所扣车、证的,办案民警不用上传《返还物品凭证》文书。当扣留车、证确实返还时,办案民警将填写完整的《返还物品凭证》上传和附卷,有罚款收据的一并上传和附卷。 二、《扣押物品清单》是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时制作的文书。 1、按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凭证。所以,在返还扣留的车辆和行驶证时,应当使用《返还物品凭证》。而扣留驾驶证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时,应当使用《扣押物品清单》。 2、使用《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延长的,应当由办案民警填写《延长扣押物品审批表》(使用通用审批表,排头改为《延长扣押物品审批表》)呈报事故中队兼职法制领导同意后,呈报大队领导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4185c0546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