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经济社会学信任视角下的“公益众筹” 作者:池侨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4期 摘 要:在面临网络“公益众筹”时,行动者选择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程度的因素之一是信任程度,经济社会学从制度和行为的角度认为是在没有明确的外在制度约束与强力迫使下进行的自愿且理性的预期。对项目发起人个人社会化的了解程度、项目运行的载体以及类似项目的以往经验等因素共同影响着信任给予的程度。 关键词:信任;公益众筹;社会化 一、信任是支持“公益众筹”的前提之一 经济社会学从制度和行为的角度认为“信任是在外在的约束制度不完全,且行为主体A不迫使行为主体B采取前者所希望的行动的条件下,A对于B不会做出对A不利的行动的预期”,这里的大背景是没有健全的强制性制度对个人进行行为约束,小背景则是个体间不存在强力逼迫,即是在经过理性思考后的所得到的预期,并根据这种预期采取的自愿的行动。 在面临“公益众筹”这一行动时,信任是行动否选择是否参与的前提之一,而作为独立的行动者,他们有完全的自由对此形成自己的预期。首先因为公益是自愿参与的行动,现行制度对于是否参与以及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如何参与都没有约束,相反是保护这种自由的;其次因为“公益众筹”这一行动是新出现的事物,政府机构还没有出台对其有明确且完善的约束制度,即使项目的发起者利用这一平台进行“诈捐”,也很难用现行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只会受到舆论上不同程度的谴责;最后,对于“公益众筹”的发起人或组织,他们多是以一种需要帮助的弱者身份出现,更不可能以武力或者舆论去迫使他人对他们进行捐助。所以在公益众筹这一行动中,是个人在即没有完善制度约束,又没有强力迫使的情況下,做出的对方不会对自己做出不利的行动的预期,相反这种行动对于发起者和行动者本人都具有好处。 二、信任对“公益众筹”的影响 信任作为一种预期,它的存在是因为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假设人的行为是完全的机会主义,则无论什么行为都是损人利己的,信任也就不可能在这一的环境里存在,因为信任他人即意味着被他人所利用;如果假设人都进行了高度的社会化,个人完全内化了社会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则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人们的行动都是根据既定的社会准则所进行的,如同机器的有序运作一样。然而这两种假设只是两种理性类型,个人则存在于这个连续统之间,有的人社会化程度高一些,有的人社会化程度低一些,所以当个人与他人互动时才需要思考他人是否值得信任以及能够给予多大程度的信任。在公益众筹中,项目的发起者同样处于这样一种连续统中,尽管大多数人的情况都值得支持者的信任,但是从已有的新闻也不难看出,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还是有一些发起者利用支持者的信任“诈捐”牟利。有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某平台医疗救助项目遭到用户举报1150起左右。 因为人社会化程度不同,所以在面临不同的人时,行动者会思考是否信任以及信任程度,然而什么样的人更值得信任呢?根据经验,相比陌生人,行动者熟悉的人更有机会获得更大程度上的信任,即是信任常常伴随着人际关系网出现。因为是否给予信任的过程是一个带有风险的决策,信任存在风险成本,当你认为对方社会化程度较高,值得给予很高程度的信任,但如果他实际上更接近一个“机会主义者”时,加上个人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信任很可能被辜负,在信任的拒绝和给予之间,科尔曼认为“在行动者给予信任的情况下,预期获得的利益等于可能所得与成功机会的乘积减去可能所失与失败机会的乘积。”而成功或失败及其几率的判断来源于对对方的了解,即信息的获取程度,这也是为什么在大多数的公益众筹项目中资金来源都集中于有直接关系的熟人群体,也即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水纹”内层;而多数熟悉度不够的群体即使是支持,其金额也较小,对于完全不认识求助者的行动者,他们为了避免信任的风险则很少用资金进行支持。信任的基础是对对方社会化程度的了解程度,而人际关系网则提供了观察对方社会化程度的机会和平台,格兰诺维特也认为“具体的个人关系以及这类关系的结构发挥着产生信任和防止欺诈的作用”。当然这只是从信任程度这一角度对公益众筹项目善款来源进行的分析,并非影响捐助金额的唯一因素。 三、信任需要“公益众筹”的规范运行 公益作为一种精神和行为,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一直存在,“公益众筹”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存在则是新的事物,规范不健全加上人们在对这种新的事物及其规则的接受和内化程度是不同的,在这样的过程中,稳定的信任也难以形成。首先是对互联网的不信任,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本应该是有助于人类的进步与发展的,但因为个人社会化程度不同,有人利用互联网这种技术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对互联网不熟悉的群体“谈网色变”,将互联网贴上“诈骗”的标签,敬而远之。如我们经常听到年龄稍大的长辈说“网上的东西都是骗人的”。对互联网的不信任,导致他们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公益众筹项目不信任。另外公益众筹本身也是一种新的事物,对这一事物的法律及制度的规范都较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只是在大的原则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公益平台进行管理,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平台会对项目发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信任时也会进行风险决策,去平衡信任给予程度与监督成本、风险成本。这就决定了每个项目并不能得到完全的监督,只能用一些制度进行有限的约束,这也就会导致上文所述的“诈捐”行为。而“诈捐”行为的成功,又导致了普通人对公益众筹平台的信任给予风险的提高,从而在对项目发起人不了解的情况下选择拒绝给予信任。2015年7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网络“公益众筹”作为一种新救助民间“受难群众”的筹集善款的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到高额的资金,让面临高额医疗费束手无策的家庭得到一定程度帮助。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因为个人社会化程度的差异导致了这种本来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方式成为双刃剑,其中对于社会和捐助者的伤害便是对信任体系的破坏,又因为这种破坏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难以及时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和有效的得到帮助。如果任由这种破坏发展下去,最后可能发生人们赋予“公益众筹”这一情景以“诈骗”的定义,并实现“公益众筹即诈骗”的“自我实现预言”。 社会的“信任”体系需要我们共同维护,作为个人,当然是要尽可能的在更高的程度上内化社会规范,并以这种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不做“机会主义”的损人利己行为,同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信任对象给予监督,以降低信任的风险成本和增加他人进行“机会主义”的成本;对于公益众筹平台,则应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尽可能让每一个项目都能符合社会规范的预期,此外还可以邀请社会公益人士进行协助,共同对公益项目的规范化运作进行监督,对于被确定为“诈捐”行为项目以一种积极的态度进行善后处理;对于政府部门,应及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范,以维护社会信任体系的积极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世定. 经济社会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2]张龙.“轻松筹”的网络募捐难言轻松 诈捐事件凸显监管难题[J/OL].http://news.e23.cn/jnnews/2016-07-04/2016070400036.html, 2016-07-04. 作者简介: 池侨(1991-),重庆秀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8a0998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