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精神类) 致残类型 器质性精神障碍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 心境障碍(包括抑郁症、躁狂症和双向情感障碍) 强迫症(5年以上病史,经过治疗未愈) 孤独症 注:1.申请同一类别的残疾重新评定,需在取得残疾人证一年以后方可再次提出,并需提供新的就诊病历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历,需加盖就诊医院门诊办公室、病案室等的红色印章。 3.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病情的,评定医师可要求申请人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 4.除先天类申请人外,其他类型申请人在申请残疾评定时,原则上都需提供相应病历资料。 1.门诊或住院1年以上。 2.住院患者需提供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每次住院病历首页及末次住院病历复印件。 3.门诊患者需提供在本市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连续就诊的近一年的存档门诊病历复印件。 4.申请人需提供在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 申请条件及需提供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9d94d3a41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