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害在刑法上的界定 (1)

时间:2022-07-03 21:45:3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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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在刑法上的界定

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还是有一定的不协调的问题。主要的表现是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立法的规定。这样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规定的不足,对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从形式上看,它似乎违反了“精神损害之赔偿以有法律规定为限”的原则。诚然,各国民法几乎都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为什么对精神损害赔偿要进行限制,就是因为对人格利益损害进行财产的赔偿,有时候会发生一定的副作用,处理得不好,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的高额财产赔偿,使人格商品化。在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类似的现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防止这样的倾向。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这样的反常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愿意发生和不愿意接受的。

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一般,只有受害者身体受到了伤害,受害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就不能得到赔偿。对于受害人不构成精神疾病的惊吓损害,瑞士法的赔偿要求比较宽松。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在人身伤害时,近亲属不能请求赔偿自身的精神损害,还规定了死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身体伤害导致死亡的,加害人应该赔偿全部的治疗费用,而且还要赔偿死者法定抚养着因此丧失的抚养费用。”最初奥地利法院也奉行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主义原则,认为近亲属自身的精神损害为间接赔偿。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百多年的历史年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只有当发生非合同的过错责任时才会产生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具有双重功能即补偿功能和让受害人获利心理平衡功能

根据日本民法典和法院的判例在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导致精神损害的如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家庭关系等法官也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但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判决即使受害人未死亡其


近亲属受到与受害人死亡时相同的精神痛苦时该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上讲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请求权人越来越多日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对法官裁量时应斟酌的事项也没有限制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自由裁量。 《瑞士民法典》2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29条第2款对过失使用他人姓名的,可诉请赔偿或给抚慰金。此外,《瑞士债务法》第49条、92条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违反婚约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奥地利民法典》1330条第1款对损害名誉作出规定,“如果损害他人名誉引起他人实际损害或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至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悼念权”“亲吻权”“容貌权”损害等场合,实际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提法不适当,都没有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而不能认为这些做法违背了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的原则。例如,对“悼念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身份权中的亲属权受到损害的赔偿,“亲吻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是对身体健康权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容貌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身体健康权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如此看来,司法实践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救济受害人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损害,都是适当的。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概括了全部应当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领域。在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不过如此,很多并没有我们规定的这样宽泛,精神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其实也就是这些。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在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应当说是较为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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