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休学、复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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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学和复学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学生休学和复学的有关手续,方便家长进行相关手续的

办理,结合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休学和复学的具体制度。 第一条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时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校长和区教育教育科科长初审同意后,携带户口本、诊断证明及书面申请到我校教导处由学籍员在学籍网上具体办理。

第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医院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条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五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由于中考报名等原因,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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