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词规范的两个具体问题 文章对音译和意译的选择问题与专名的统一问题进行分析,音节简省应作为首要原则;而对专有名词、人名、地名及其他具体事物,应坚持统一,从严要求;同一外语词形出现的人名、地名和商品名的译法的不一致,要顺其自然;对日语专名的汉译分歧则以借形为主,适当放宽。 一、音译还是意译 对外来词的译介,通常的原则是尽量意译,在音译和意译并存的情况下,规范的原则也是选定意译词,如放弃“康拜因”,而选定“联合收割机”。在同是意译的情况下,选定音节较少的词,如放弃“自来火”而选定“火柴”。时过境迁,上述原则的排列顺序已和人民群众的用词习惯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如今很多外来词都是音译最后保留下来,如“艾滋病”(人体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克隆”(无性繁殖细胞系)。 更为有趣的是有些意译词已存在多年,如今又出现了新的音译词,或原有的音译词复辟,如“巴士”(公共汽车)、“的士”(出租汽车)。我们认为应把“音节简省”作为外来词规范化的首要原则。 现在,我们到商店里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人们买布的时候,很多人已放弃了市制计量单位“尺”和“丈”,而改用了公制的“米”;但在买食品的时候几乎无例外地仍然固执地使用市制的“斤”和“两”,很少有人使用公制的“公斤”和“千克”。甚至使用的是公斤秤,但报单价或重量的时候,还是说“斤、两”。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米”和“尺、丈”同为单音节词,人们说起来不觉得费力,而“公斤、千克”却比“斤”多了一个音节,人们便感到不能接受了。事实上,在顾客与售货员的具体交谈中,公制计量单位多出的音节往往不止一个,例如,“二斤半”这个概念,用市制单位表达出来只需三个音节,而用公制单位则需七个音节(一千二百五十克)。这件小事提醒我们 ,如果我们在外来词规范工作中不把“音节简省”放在首位,那么,由此选定的“规范词语”很可能会被置之不理。 事实上,今天的人们在使用词语时一般只求简洁,并不在乎使用的是音译还是意译,甚至像“卡拉OK”“打的”这样文法上欠通顺,字形上看起来怪模怪样的词语也能接受。因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优点——简省,所以便能够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它们不仅活跃在人们的口语里,而且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国家的广播电视、报刊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已没有理由不承认“卡拉OK”甚至“MTV”这些新词语在规范词典中的地位,而勉为其难地用多音节的意译词来代替它们,因为词汇规范化工作只是绝大多数人的口语的总结,而不是对群众中广泛运用的词语的限制。 “音节简省”作为首要原则的具体运用就是在规范外來词时,选择音译还是意译,一般看哪一种译法音节数目少,同样是音译或同样是意译要尽量压缩音节数目,音节数目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再考虑意译词优先。例如,“clone”意译为“无 性繁殖”,音译为“克隆”,结果选定了音译;“hand-held phone”先意译为“手提电话机”或“手持式电话”,最后压缩为“手机”;“Internet”翻译为“因特网”和“互联网”,音节数目相同,目前,使用“互联网”的频率就远远超过了“因特网”。而像“艾滋病”“欧佩克”“托福”等原文都是词组,直接音译原文或意译都比较冗长,就采取了音译简称的做法,这是“音节简省”这一内在规律要求的集中体现。 纵观新时期汉语中出现的外来词,甚至向上追溯所有的汉语外来词,音译能够战胜意译的并不少见,而音节长的能够替代音节短的外来词却很难找到。 二、专名的统一 外来专有名词的规范是新时期汉语外来词规范存在问题最多的一个方面。外来专有名词包括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商标、公司名称等。目前存在的分歧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个人、同一个地方、同一事物,有多种译法。有时读音相差很大,如“Corier”有“考瑞尔”“科里尔”两种译法;有时音节数目不同,如“Ben Johnson”有“本·约翰逊”“本·琼生”两种译法;有的用字不同,如“Davis”译作“得弗斯”“德福斯”等。造成这些多种译法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缺少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还有一个原因是很多译名原出自操闽粤方言的人士包括台港籍的人士之手,译名所用的汉字读音多据闽粤方音。 (2)同一外语词形,在国内出现了人名地名的译法与源于这些人名地名的商品译法的不一致现象。如“肯德基(Kentucky)快餐”和美国的“肯塔基州”译名不一致,“古龙(Cologne)香水”和德国的“科隆市”译名不一致,“三明治(sandwich)快餐”和英国市镇“桑威治”译名不一致,摄影器材“奥林巴斯(Olympus)”和希腊著名的“奥林波斯山”译名不一致。又如“麦当劳(McDonald)快餐”和英语常用人名“麦克唐纳”译名不一致,“庄臣(Johnson)化妆品”和英语常用人名“约翰逊 ”译名不一致,这类例子数量极多,举不胜举。 (3)对日语专名的汉译处理也存在分歧。一般而言,日语专名汉译时原则上应采取汉字转抄借形而不用音译的方法。如“东京(Tokyo)、广岛(Hiroshima)、日立(Hitachi)、丰田(Toyota)、本田(Honda)、东芝(Toshiba)、松下(Panasonic)”。但在当前社会上也流行一部分日语专名是采取音译方式的,这里主要指商品名,如把轿车“Mazda”音译为“马自达”,而未还原为汉字“松田”;把轿车“Nissan”音译为“尼桑”,而未还原为汉字“日产”;把乐器“Yamaha”音译为“雅马哈”,而未还原为汉字“山叶”;把乐器“Casio”音译为“卡西欧”,而未还原为汉字“樫尼”。甚至在同一条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日语名称处理前后不一致的现象,例如,“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出产尼桑牌轿车20万辆”。 对上述三类分歧,我们应区别对待,作出不同处理。 对于人名、地名以及对同一个具体事物名称的译法,应坚持统一,规范要严格,态度要坚决。出现两种译法,容易引起误解,造成混乱,增加人们记忆的负 担,不会有什么其他的特殊效果。其实我国在人名、地名的规范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标准和成功的经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3d450fb9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