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将自产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应该怎样做纳税调整 网友提问: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部分产品应视同销售并缴纳。 请问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项目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如何调整? 律师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产品按成本结转。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28bb5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