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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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作者:秦铁君

来源:《神州·下旬刊》2017年第08

摘要:《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促使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土地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过去要我登记,现在变为我要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是显而加易见的,本文从不动产的概念、我国土地制度发展、相关理论、统一登记的意义几个方面论述了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

关键词:土地登记;土地制度;统一登记 一、 概念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因此不动产物权的核心在于土地物权,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的自然属性上依附于土地,因此必须以土地为基础和核心来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明确规定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明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式。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动产登记效力作了规定。 二、 我国土地制度发展

土地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特性功能,土地资产是土地资本的物的表现。要把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资本转化,就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权利的面积、用途、地位、价格等。 1982年《宪法》第十条正式宣布,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草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使用两类。国家作为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垄断了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和出租等形式形成了充满竞争的城市土地二级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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