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12.05 2008.12.05 沪教委发[2008]123号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8〕12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善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制度,是指民办学校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学校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审批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三、建立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应制定本校的年金方案,签订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具体操作参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已实施年金制度并正常缴费的民办学校,应将经账户管理人盖章确认的《上海市民办学校年金缴费明细表》(见附件)等材料,在校内公示并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年金制度的民办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和原则,在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实施,确保年金工作规范有序。 六、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均应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保障水平,是民办学校的职责,也是保持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建立并实施年金制度,是申请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及本市的年金政策如有新的规定,将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年金缴费明细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学校年金缴费明细表 学校(盖章): 账户管理人(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个人上年度工资 学校缴费 个人缴费 1 2 3 4 …… 注:“职务(职称)”填写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职称)的名称。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48b83701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