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12.27 2006.12.27 沪教委保[2006]26号 国家安全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保〔2006〕26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本市发生的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数和学生死亡数较去年虽有所下降,但学生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2006年12月22日,闵行区星辰幼儿园发生一起严重校园交通安全事故,该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在幼儿园操场内倒车时操作失灵,导致3名正在操场上活动的幼儿不同程度受伤,由于事故发生在校园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稳定,现就切实加强本市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重视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各级各类学校(幼托园所)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范围,明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和实施。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幼托园所)要运用校报(刊)、讲座、班会、板报、BBS等手段,广泛向广大师生宣传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手册,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的认知水平。各级各类学校(幼托园所)要教育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客运秩序,不乘坐无营运资质的出租车、摩托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幼托园所)要加强车辆出入校园管理,要通过采取校门口开辟停车场、凭证进出等措施,限制进入校区的车辆总数;要结合单位实际,合理规划校区道路用途,实现主干道机动车和行人分流,减少校园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加强对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在校门口和校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标志,在重要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垄等装置,规范各类行车标线,切实保证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要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中小学(幼托园所),特别是要严格禁止各类机动车进入学校教学和生活区,严禁各类机动车车辆停放在操场、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幼托园所)不得在校园内开办社会停车业务,要加强对校区内施工及货运车辆的管理,坚决实施施工场所与校园区的隔离,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区,必须经校区道路的施工、货运车辆也要实行指定时间、规定线路以及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管理。 四、高度重视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安全工作。对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要做到“三统一”,即:学生校车行驶路线、上下车点要有统一规划;学生校车要有交警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统一标识;校车的驾驶员上岗标准、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要有统一要求。要严禁超载、使用故障车、聘用无证(照)人员驾驶校车。中小学、幼儿园所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时,须有教师或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和幼儿,坚决杜绝超载现象。要重视并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加强对拥有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各学校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对师生驾驶各种无牌、无证以及擅自组装改造车辆等行为进行整治查处,加大对拥有自备车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行路、文明骑(驾)车、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等学习教育活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六、做好学生春运返乡、返校交通安全工作。2007年春运工作即将来临,同时学期末学生因就业、实习外出也比较频繁,是各类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寒假期间师生出行的安全教育,做好必要的出行安全提示,提高出行学生的道路安全防范意识,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7f8d0640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