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沧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把握好改 1 / 3 革推进力度和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能力的衔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看得准的事项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努力低降行政成本。 4、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让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不断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目标任务。 1、2014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资源环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经济服务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2、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到201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规范的操作流程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充分体现。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2 / 3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的财务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5b0b43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