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9.07 2017.09.07 住房保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项城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7日 项城市人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本市城乡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列入省住建厅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应由政府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纳入相应财政年度预算。 (二)竟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五)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包含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及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资质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ea93e1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