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6]42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6 【实施日期】201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形成机制的工作思路,对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2010年以来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转移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争取经过2年左右时间努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 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f0d5122c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