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镇非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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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非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苏价房地字[1996]259号文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6.09.19 【实施日期】199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城镇非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管理规定

(苏价房地字[1996]259号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和《苏州市城镇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工业、商业用房、写字楼、商住楼宇等商品房,豪华型、别墅式等高档住宅执行本办法。 1 / 2










第三条 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市、苏州新区、园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基准价格,发文执行。

第四条 非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应在保障国家利益,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核基准价格,放开销售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经营单位按本规定提出书面报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基准价格,放开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由开发经营单位根据开发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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