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及情形做出了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包括几种? 所谓一事不再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三、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只要满足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57cd5c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