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职责,强化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出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 支出原始凭证需正规发票或收据,严禁使用白条。财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加强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把好支出关。主管会计认真复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予以退回,要求经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条 支出原始凭据需有经办人、审核人(或证明人)、审批人,并要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出事由应填写规范清楚,需要有相关附件的应附加在支出原始凭据后加盖附件章。 第三条 大额支出原始凭据需经分管领导证明或审核后,交由镇财政所审核,经审核证明后的支出原始凭据交由镇长审批,凭审批后的支出原始凭据在政府出纳会计处办理支取手续。 第四条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借款人应填写正规格式的借款条、注明事由并由分管领导证明后由镇长审批,借款人最迟应在借款事由工作结束后的四个工作日内用正规支出原始凭据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冲销,否则在其借款事由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列作借款人个人借款,并在其工资中扣除。 按月或经常领取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在次月10日前用正规支出原始凭据予以冲销,之后才办理下一笔备用金手续。 二、支出审批规定 第五条每月财政拨入资金调度原则由镇长与财政所长商量确定,对重大资金调度(100万元以上)需向镇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条预算外非日常一次支出(10万元以上)或借款(2万元以上)等需经镇财政工作领导组、书记办公会议或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镇主要领导商量后,由镇长审批。 第七条 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镇政府预算内的各项财政支出,一般根据资金情况和工作进程,经分管领导、财政所长审核后,由镇长审批。 第八条 镇政府的日常公用经费、相关补助、小型建设性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镇政府日常公务经费和相关补助在1万元以上的应由分管领导证明、财政所所长审核后由镇长审批;对未纳入预算非日常公务支出的或非代收代付的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应经镇党政联席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或镇长协调会议确定后由镇长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的政策性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必须统一纳入镇财政结算专户核算,由财政结算会计开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或收费收据。资金到位后,按照分配和使用要求,经分管镇长、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后支付。此类款项的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代收代付资金,经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对兑现招商引资税收政策和税收财政扶持等资金的支付应由镇财税办指定专人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查,由财政所所长审核后,进行专项审核和确认。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的支付应及时由镇财政所所长审核后交由镇长审批,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应对上级专项资金以及涉及重大民生、社会保障、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检查,对落实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加以评估反馈。 三、附则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财政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由镇财政工作监督组进行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98712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