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3.27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2日通过,并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日 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 1 / 3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管理,促进港口事业发展,发挥珠海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港口的规则、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其他与商业港口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港口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相结合。港口业务允许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投资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政府按照“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设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港口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府管理港口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港口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港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港口岸线的管理和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负责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依法征收港口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负责经营港口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维护港口的经营秩序; 2 / 3 (七)负责管理引航工作,检查监督港口安全,维护港口营运秩序; (八)负责旅客、货物和船舶压港时的协调和组织疏港工作; (九)负责港口经济统计工作,提供港口信息服务; (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实施。 第七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港口布局规划,并符合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珠海港各港区规划由港口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和各港区规划必须按期修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珠海港总体布局规划和各港区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及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市政府筹集资金建设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港口公用性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港口经营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投资者或者经营人负责。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dade3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