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珠建建[2008]6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建建〔2008〕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9号部令)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注册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招标办、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 珠海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2 / 3 第八条 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8edd35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