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财务管理方式 财务核算基于公司管理方式决定,根据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的核算模式,珠海公司目前可采用核算模式: 分公司: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授权,分公司在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监督,在法律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总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1.分公司成本中心核算模式 成本中心指总公司投入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将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提供给本公司其他部门,只对可控成本(能被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所制约的成本)承担责任、只对责任成本进行控制的责任中心。成本中心的产品主要在总公司内转移,无需销售。 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实行分级经营,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公司发展,经济管理上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分公司进行分级核算,不单独纳税,所有纳税义务由总公司完成。总公司着重考核其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对分公司的发展进行整体的掌控。 2.分公司利润中心核算模式 利润中心是指在外界市场上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实际收入、给总公司带来利润的利润中心。这类利润中心一般是公司内部独立单位,具有材料采购权、生产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有很大的独立性,分公司可以直接与外部市场发生业务上的联系,销售其最终产品和半成品或提供劳务,既有收入,又有成本,可以计算利润。 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有较独立的账户,核算体系,可计算盈亏,缴纳流转环节税,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都在本地,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完成。分公司能同时控制生产和销售,既对成本负责,又要对收入负责,但没有责任或没有权力决定该中心资产投资的水平。 3. 子公司成本中心核算模式 由于总公司为成本中心提供产品或劳务规定一个适当的内部转移价格,使得成本中心可以“取得”收入进而评价其收益,一般不与外部市场发生业务上联系,它们只有少量对外销售,或者全部对外销售均由母公司专设的销售机构完成。为了发挥成本中心的激励机制,人为地按规定的内部结算价格,与发生业务关系的内部单位进行半成品和劳务的结算,并以结算收入减去成本算得利润。实际完成工作与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预计目标进行对比,进而对差异形成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剖析,据以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这种情况下子公司有独立的账户,核算体系,独立纳税。对成本中心子公司模式,内部结算价格制订合理,是能不产生利润。 4. 子公司利润中心核算模式 这类利润中心是独立单位,具有材料采购权、生产决策权、价格制定权、产品销售权,完全具备的独立性。直接与外部市场发生业务上的联系,销售其最终产品和半成品或提供劳务,既有收入,又有成本,可以计算利润,将其完成的利润和责任预算中的预计利润对比,评价和考核其工作业绩。 这种情况下子公司有独立的账户,核算体系,自负盈亏,独立纳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283166d25c52cc58ad6be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