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教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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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教育的意义

作者:李慧勤 周家荣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9年第03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威斯康星大学生物学波特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提出的。他的定义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的学术领域。我国的生命伦理学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经过近30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门,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不仅指人类生命,还包括非人类生命(动物生命、植物生命),生命伦理学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与生命有关的伦理学问题。199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这样定义:生命伦理学是运用包括道德意见、决定、行为、政策等各种伦理学的方法论,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的道德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简言之,就是对认识生命、理解生命、实践生命、发展生命、改善生存环境,提升生命质量以及生活质量等问题进行伦理学研究。

1.生命伦理学的生命标准对生命教育有重要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存在,讨论生物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者的割裂问题,反映人的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三重标准,对推进生命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生命教育要关注生命的过程(从胎儿到脑死亡),要关注生命的完整(自然生命、社会生命、价值生命),要关注生命的完全(人的生命、非人类形态的生命)。

2.生命伦理学的生命属性对生命教育有重要的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属性标准,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起来,试图在两者的统一中把握生命。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生命伦理学对生命的这一界定将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区别开来,突出了人的生命所特有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活动,同时又将人生物学生命与人的人格生命相区别。人作为生物体,具有一系列的生物属性,但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产生自我意识就形成了人类的人格生命。相对于人的生物学生命而言,人格生命更能反映人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明显的本质特征。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属性标准对生命教育也有重要的启发:生命教育首先要关注自然生命的存在,这是社会生命存在的前提与条件;生命教育更要关注社会生命,将自然生命的直觉、感受、反射等特性引向自觉、理性、创新。

3.生命伦理学为生命教育提供道德参考。从学科的特性上来看,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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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就是一门研究生命道德的科学。生命伦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论与思想,如人道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论、公益论等,这些道德理论为生命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撑。更为重要的是,生命伦理学中关于生命的道德理论,为生命教育提供了更直接的理论支撑。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生命主体性的提升,包括提高生命的质量、生命的创造力和生命的智慧;二是对生命发展的规约,包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维护生命、体验生命。生命教育同样要把握这两大原则,也就是说生命教育不仅要提升生命的自由状态与生命的主体能力,更要在生命的相互约束中体现生命的真正自由与和谐。

4.生命伦理学为生命教育提供价值参考。价值本质问题在当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要有需要满足论、效应论、意义论、功能论、人性论、发展论,但不管怎样,生命价值都是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命题。生命伦理学中对生命价值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一是生命价值的内涵,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指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能力或劳动能力,外在价值指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二是生命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生命价值大小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生命本身的质量(体力与智力)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与基础;某一个体生命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决定其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三是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生命伦理学中关于生命价值的理论对生命教育有重要启示:首先,生命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生命的质量,在相同的条件下,高质量的生命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其次,生命教育要着力推进生命的创造力,在相同的条件下,生命的创造力越大,其创造出来的价值就越大。再次,生命教育要积极规约生命的需要、和谐生命的发展。个体生命的生长是在一定需要满足下的自我发展,个体需要的满足就是生命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现代物质财富高度发展的社会,个体生命的需要往往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抑或以侵犯他人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抑或以侵犯集体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扭曲生命的价值,给生命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毁灭生命。最后,生命教育要把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统一起来。价值创造是以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而不是以加大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生命质量为代价的。在现代社会紧张的节奏下,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生命质量并没有因为生命价值的提高而提高。生命教育就是要恢复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和谐关系,回归生命的自由状态。

5.生命伦理学为生命教育提供法律参考。伦理与法律总是相互辅助的,在某些领域伦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生命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单从伦理角度出发也无法有效解决。生命伦理学虽然不是专门研究生命法律的学科,但是它从伦理立场出发,为生命立法、执法提出了很多较为合理公正的建议。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使生命领域的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使生命伦理研究不得不借助法律知识加以推进。这一点恰恰表明了生命伦理中的法律精神。如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就是在安乐死伦理研究推进基础上的立法过程。所以,生命教育要将与生命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以法律的精神来推进社会个体对他人生命、非人类形态生命的尊重、爱护,超越伦理道德,进入法律强制约束。

6.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推进生命教育有重要的启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有不伤害公正。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生命教育基本的价值导向,也是推进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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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的工具性手段。尊重原则体现在生命教育中就是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与生命权利;尊重他人的生命行为、保守他人的生命信息与隐私。不伤害原则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的物质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公正原则就是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执行者能够认识到生命公平的重要性,并在实际行为中真正做到不同个体生命的权利与义务平等、价值平等、发展机会均等。

当然,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教育的意义也是有限的,毕竟,生命伦理学只是生命教育的理论基础之一。在推进生命教育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元理论、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与生命、生存、生活的契合研究,努力探索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理论指导意义,深刻总结生命伦理学在生命教育中的表现形态与具体特征,从而推进生命教育理论的研究。 作者单位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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