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2.2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刘海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5:01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刘海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7号 刘海峰 现查明刘海峰友在杭州市***街道***199号万美商务中心2号楼1层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停处罚结放、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果 给予刘海峰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2月24日。 处罚决2022-02-24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6de0b2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