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四大逻辑规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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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四大逻辑规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在法律逻辑学中,四大逻辑规律分别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分理由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须和自身保持同一;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充分理由律则指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逻辑四大规律是在逻辑思维的各种形式中普遍起作用的思维规律,它们概括地表现了逻辑思维的确定性。 结合“辛普森案”: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经历几小时的飞车追逐,辛普森被逮捕。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4010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检方呈堂的证据中有血迹证据、手套、滑雪帽、血脚印以及被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和纤维等。检方还有福尔曼等证人作出了证词。 但是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10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下面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检方呈堂的证据。其一是血迹证据。警方表示在现场找到了染血的袜子,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根据排中律的定义分析,两样矛盾的东西不可能都是假的,那么必有一真,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染血袜子不足以作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其二是血手套。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


手套的时间是613日早晨6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证词与实验相互矛盾,互相否定,根据矛盾律可以看出两者间不能同真,必定有一个是假的,那么血手套一样丧失了证据的客观性,可能误导法庭的正义。

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起诉方又传唤纽约孟迪西港公司经理理查德·罗宾先生出庭作证。罗宾先生带来了一双新手套给辛普森试戴,这同犯罪现场发现的同为特大号的皮手套。这种手套一共才卖出了不到300双。这次辛普森顺利地戴了进去。但是我要提出的是,这个证明的方式违反了同一律,因为手套已经不是原来的那双,尽管同品牌同型号,但是仍然不是染血手套了。

其三是血脚印、毛发、纤维和血迹。下面我想做一个推理:来过现场的人会留下自己的东西,现场发现了属于辛普森的头发、纤维、血迹和鞋印,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辛普森到过凶案现场”。充足理由律要求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要求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毛发、纤维、血迹和脚印都经科学证明是辛普森的,所以推理可靠。再做一个推理:凶手必然到过凶案现场,辛普森也到过凶案现场,所以得出结论“辛普森可能是凶手”。依据充足理由律,不难发现这个论断不可靠,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相类似的还有证言中提到的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男人,只有这点我们不能够退出此人即为辛普森,否则也是违背了充足理由律。

“辛普森案”的过程和结果中,可以发现逻辑思维缜密的重要性,巧妙的将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合法与合理,真正做到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之,公正判决结果的形成,离不开法律推理,适当应用逻辑规律,是为法院公正判决结果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一个法庭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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