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73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 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工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咨 询 项 目 号 咨 询 收 费 标 准 说 明 ≤0.1亿≤0.5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元 一 编制可行性(‰) 以工程项目投资额为标的 2.8 2.4 2.2 2 1.8 二 编制投资估算及概算 按估算、概算总值的1‰ ≤1000万5000万>5000万≤100万元 ≤2000万元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元 元 元 三 的编制(‰) 3 2.8 2.6 2.4 2 以建、安工程造价为标的,工程核增减额5%及以下(一) 3 2.8 2.6 2.4 2 核减不包括建设单位供料预结(‰) 的材料款 算审四 (一)核增、减额5%以上(按(二) + 超±5%部分的额度%) (二) ≤5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200万元 元 元 元 元 五 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 为标的,收费起点为1000元/宗 1.5 1.3 1.1 0.8 0.6 劳务高级职称人员 六 收中级职称人员、造价工程师 费 初级职称人员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160元/人·工作小时 100元/人·工作小时 80元/人·工作小时 40元/人·工作小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73b5dcb4b35eefdc9d333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