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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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

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4]76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

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4]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15000元,包干使用,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不同地类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 1 / 2








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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