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院字[2010]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查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我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行创新性思维的能力。 第三条 学业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成绩考核。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验操作、论文答辩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部具体实施。 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学业成绩考核工作计划,对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学部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实施和管理,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部向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并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把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学部应在考前一周向全体师生公布考核安排,并对考场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考核的科目、方式、时间 第七条 考核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由学部提出,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课程考试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课程考查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至四周内进行。以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其它形式的考核时间由学部提出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命题、审题、试卷拟定和印制 第十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兼顾记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试题要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要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及合适的难易度;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准确、简练、明了。 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应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并附评分标准。填写《命审题登记表》、《命题双向细目表》。A、B卷在内容、形式、难度、区分度、信度、效度和题量上应相当,原则上不应有相同题目。 第十二条 试题实行二级审查制度。 (一)各门课程拟好A、B卷后,交学部教务办公室登记,教学秘书要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 (二)各学部成立审题组,审题组可由3—5名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教师组成,教学副部长负责组织审题工作。审题要从试题题量、题型以及卷面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合格的试卷应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90 (三)未提交《命审题登记表》的试卷、未经审题组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得使用。 (四)审查合格的试卷统一报教务处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试卷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试卷的拟定和印制。 (一)为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试卷必须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考试命题专用纸”的格式打印,每道大题的题首应设置得分栏和阅卷人栏,卷面要整洁。 (二)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各学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评分标准及《命审题情况登记表》送教务处登记、印制。 (三)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学部教学秘书清点无误后签字取回,保密封存。 第五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按照监考程序监考。学生必须遵守《汇华学院考场纪律》,按照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可根据考场情况适当增加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要组织考试巡视小组对考场进行巡视,检查监考教师和学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巡视人员必须佩带学院统一制作的证件方能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请缓考管理办法》中有关程序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参加考试;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 凡因个人原因未提交书面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请未经学院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认定为旷考,依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作弊行为: (一)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他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如使用移动电话、微型耳机、掌上电脑); 91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九)其他属于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其指出,收缴其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将其带到学部教学办公室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所在学部责令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由学部教学副部长签署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连同违纪、作弊证据报教务处。 教务处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在4小时内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处理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对考试中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提出申诉,申诉要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实行密封试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分,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期末总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可以根据课程性质按照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总评成绩。 第二十四条 违纪、作弊学生成绩记为无效,旷考学生成绩按零分计,均不准补考。 第二十五条 试卷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日内评定完毕,试卷分数一经评定(包括每一小题得分),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需改动的,由阅卷人在改动处签全名。 第二十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含公共课教师)要将学生成绩及时录入学分制系统,同时打印成绩报告单和《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单》并签字。由授课学部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责成相关教师重新查阅试卷,并对学生做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考试结束后,各学部应及时组织本单位专家对各科试卷的质量及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做好评估总结。 第二十九条 各学部应建立试卷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保管措施。试卷、评分标准、《命审题登记表》、《命题双向细目表》、《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单》和考试总结等考试资料应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9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9deda9a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