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请销假程序 1、请假者需写出书面请假条。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护士长批准,请假条送医务科/护理部备案。 3、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7天以内者,需由本人持请假条到医务科/护理部,批准签字后,返回科室,再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送医务科/护理部备案。 4、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者,需由学校(原单位)进行审核批准。原则上请假时间超过30天者,停止实习(进修)。 5、假期结束当天,到科室及医务科/护理部销假。 6、凡出现旷工现象时,科室主任/护士长除电话通知医务科/护理部以外,还应将具体旷工日期及时以书面报告,医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实习、进修人员因病离开医院二天以上请假,医疗专业的由医务科批准,护理专业的由护理部批准。 (二)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次日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补手续或未经批准以旷工论处,按质量保证金有关条款处罚。 (三)病假必须出具医疗单位的证明。 (四)实习、进修人员出勤率做为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优秀者必须出满勤,良好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及格者病事假不超过7天,不及格者为病事假超过7天以上。特殊情况者应经教学委员会讨论具体处理,凡因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停止其实习,无故旷工者,一律停止其实习,送回学校或原单位。 (五)请假结束,请假人应立即到原批准单位销假。 (六)因故要求续假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时; 4.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5.伪造理由而不到班者; 6.转科未到位者,临时指派工作不去或未完成任务中途早退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e8b9ea102de2bd960588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