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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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

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

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一)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娱乐业应税所得率暂按20%-30%标准执行。 (三)其他行业一律按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OO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2082e875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9.html